欢迎您光临机械网,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墨子分享第1721天】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能否一并开13%的票?

作者: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721天】

  今天是2019年6月18日,星期二。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销售是生产铝合金门窗的,我们有一部分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这样的业务是否为混合销售,我们是否应将安装与销售合并开具13%的铝合金门窗销售发票?

  答:感谢您的提问!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安装与销售同属一项行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说,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的货物应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而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应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本文由东一机械网转载编辑,欢迎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