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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保期的具体起始时间(要有依据)?

作者: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案例: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赔偿但保证书上同时约定,如果因为业主个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及装修不当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房子交付后,鲁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虽然房子买了多年,但鲁先生自己一直未入住,只是定期去检查下房子情况。2014年7月,鲁先生决定将房子重新装修准备入住,但保修多次的房子仍存在多处漏水现象,直接影响到房子的装修进程。碍于房子存在质量瑕疵,鲁先生的装修进程一直在推迟,迟迟无法入住,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去年11月24日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渗漏水问题进行完全修复,并赔偿房屋无法使用期间至彻底修复完工之日为止的损失,包括自2008年1月起的预期租金损失,每月4500元;物业费则按每年3000元计算。

  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案例: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赔偿2007年年中,鲁先生购买了宁波市江东区一在建商品房,同年7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前,在房子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卖双方办理交付手续。2007年11月27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开发商依约将房子交付给鲁先生,并出具《宁波市住宅质量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上写着,自商品房竣工交付之日起,在质保期内,如果有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期限均为8年。维修工作则委托小区物业宁波网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维修。但保证书上同时约定,如果因为业主个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及装修不当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房子交付后,鲁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虽然房子买了多年,但鲁先生自己一直未入住,只是定期去检查下房子情况。2014年7月,鲁先生决定将房子重新装修准备入住,但保修多次的房子仍存在多处漏水现象,直接影响到房子的装修进程。工程检测部门检测后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鲁先生的房子出现渗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外墙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雨水沿着瑕疵形成渗水通道,进而发生渗漏。虽然鲁先生曾多次向物业报修,但一楼飘窗、二楼窗户、墙体仍未完全修复,依旧有渗水情况发生。碍于房子存在质量瑕疵,鲁先生的装修进程一直在推迟,迟迟无法入住,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去年11月24日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渗漏水问题进行完全修复,并赔偿房屋无法使用期间至彻底修复完工之日为止的损失,包括自2008年1月起的预期租金损失,每月4500元;物业费则按每年3000元计算。开发商则指出,房屋出现渗漏水因业主鲁先生使用不当,按协议规定应由鲁先生自行承担损失。但开发商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明,反而物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鲁先生自报修后便将房子钥匙交给物业用于房屋维修。因而法院认为鲁先生购买的房子,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房屋渗漏水问题的保修责任由开发商负责。参考资料:人民网-保修期内产生的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赔偿

  房屋质保期的具体起始时间(要有依据)?

  房屋质保期的具体起始时间(要有依据)?

  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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