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ZF公理系统要包含空集定理?
所谓,空集定理,就是:
空集公理:存在一个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即,
?X?u(u ? X)
根据 ZFC 公理体系中的,
(1) 外延公理(Axiom of Extensionality):如果 X 和 Y 拥有相同的 元素,则 X 与 Y 相等,即,
?u(u ∈ X ? u ∈ X) → X = Y
我们可确定 所有 空集合 都相等,也就是说 空集 唯一,我们将这个唯一的空集 记为 ?。
为什么说,空集公理 是 空集定理 呢?因为 它可以 从
存在公理:存在一个集合,即,?X(X = X)
推导出来。
利用 ZFC 公理体系中的,
(3) 分离公理模式(Axiom Schema of Separation): 如果 P 是一个 属性,则 对于任意 X 都存在 集合 Y 包含 所有 具有 属性 P 的 X 的元素,即,
?X?Y?u(u ∈ Y ? u ∈ X ∧ P(u))
令,Y = {u ∈ X : P(u)}。
只需要令,P(x) := x ≠ x,其中 x ≠ x ? ?(x = x),“=” 来自 外延公理,则:
? = {u ∈ X : u ≠ u}
首先,存在公理 确保了 X 的存在,其次 在 外延公理 下 所有 u 一定等于 自己,和自己不相等的 u 不存在,于是 u ≠ u 是永假的,故,? 不可能 含有任意元素,即,? 满足 空集公理。
反过来,空集公理 确定了 空集 ? 的存在,根据 外延公理 有, ??(? = ?) ,这就推导出来了,存在公理。
所以说: 空集公理 与 存在公理 在 ZFC 公理体系中 等价,二者定义其一即可!
佛曰:空既是色,色即是空;
道曰:有无相生,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
ZFC公理系统并没有直接包含,空集公理(或 存在公理),而是作为
(6) 无限公理(Axiom of Infinity):无限集合存在。
的一部分,而引入 ZFC 的。
具体来说:
要定义无限集合 S,就先要有一个有限集合,无疑 空集 ? 是最好的选择,规定:
然后,利用 ZFC公理系统 中的,
(2) 结对公理(Axiom of Pairing):对于任意 a 和 b 都存在 集合 {a, b} 恰好包括 a 和 b,即,
?a?b?c?x(x ∈ c ? x = a ∨ x = b)
根据 外延公理, c 是唯一的,称为 无序对,记为,c = {a, b},特别地, x 和 自己 的 无序对 是 单元素集 {x}。
(3) 并公理(Axiom of Union):任何集合 X 中所有的元素的并集 Y = ∪X 都存在,即,
?X?Y?u(u ∈ Y ? ?z(z ∈ X ∧ u ∈ z))
令,Y = {u : ?z(z ∈ X ∧ u ∈ z) } = ∪{z : z ∈ X } = ∪X。
可以定义 集合 a, b 的 并运算:
a ∪ b = ∪{a, b}
再根据 并运算,定义 集合 x 的后继运算:
x? = x ∪ {x}
接着,规定:
称 同时满足 以上 两个 规定 的 集合 S 为 归纳集。
显然,归纳集 是 无限集合,于是,无穷公理 就改写为:存在一个归纳集,即,
?S(? ∈ S ∧ ?x(x ∈ S → x? ∈ S))
这样,? 是 归纳集 的第一个元素,无穷公理 已经就蕴含了 空集公理(或 存在公理)。[这里也就回答了题主的问题]
无限公理 仅仅是 保证了 归纳集 的 存在性,我们并不能确定 归纳集 唯一,事实上,存在无限多个归纳集。
令,
φ(x) = x 是归纳集
根据 分离公理模式,我们定义:
ω = {x ∈ S : ?A(φ(A) → x ∈ A)}
称 这个最小的 归纳集 ω 为 自然数集。
(以下是小石头夹带的私货,不喜勿入!)
在集合论发展之初,原本只有两个条公理,除了 (1) 外延公理 外,就是:
(伪2) 推导公理模式(Axiom Schema of Comprehension):对于任何 属性 P 都存在 集合 Y = {x : P(x)}。
(伪2) 和 (1) 分别对应 哲学中 一个概念 的 内涵 和 外延。
本来一切都很美好,直到 罗素发现了,罗素悖论:
Y = {X : X ? X}
这里的 Y 显然 不是一个 集合。
罗素悖论的通俗版就是 理发师悖论:
一位理发师声称:“我只为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 ,那么 他能不能给他自己刮脸呢?
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他就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要给自己刮脸;如果他给自己刮脸,他又属于“给自己刮脸的人”,他就不该给自己刮脸!
他给不给自己刮脸都会产生矛盾!
于是,数理逻辑学家 不得不 用 ZFC 公理中的 (2) - (9) 替换 (伪2),这才产生了今天的《公理集合论》。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伪2) 中 的 Y 作为以 P 为内涵的 概念是 实实在在存在,我们不能否认,只不过 Y 不一定 是 集合(set),我们称之为 类(class),并 将 (伪2) 改为:
(0) 概括原则:对于任何 P 都存在 类 Y = {x : P(x)}
这个 (0) 作为 类的定义 被 《公理集合论》采用,但 不算是 ZFC 公理,这有点灰色地带的意味!
公理1~8组成了ZF集合论公理系统,即著名的ZF公理体系。9作为与前8个独立的公理,在数学分析中经常用到。
公理1,2可以推出任何集合X有空子集,且空集唯一。
通过公理3,可以定义有序对(X,Y):={{X,X},{X,Y}}。
公理1~5可以限制新集合形成的可能,从而消除罗素悖论中的集合(存在集合A满足A不包含于自己)。
公理6,连同1~4,按照冯诺依曼的提出(根据皮亚诺公理系统对自然数的描述)可以建立自然书数集N0的标准模型。
公理7在建立分析学时并不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