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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安全隐患评判标准?

作者:机械网
文章来源:本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特种设备是指无许可资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特种设备。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都有规定的使用参数,如锅炉的额定温度、额定压力、额定蒸发量,压力容器的最高许可压力、介质、充装系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速度、高度、重量等参数。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易熔塞等,安全装置包括联锁装置,双手操作式装置,自动停机装置,限位装置等。

  “缺少”是指与设计图纸不一致,包括数量少、排量和量程小等。

  “失灵”是指保护控制功能缺乏,或者不灵敏。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报废特种设备包括3种:一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二是超过设计使用寿命,且安全技术规范不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三是使用单位自行报废,并履行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是判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安全状况的基本手段,没有按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安全性能不能保证。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存在的明显故障和异常情况影响安全运行,或者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责令改正的隐患没有按时改正。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没有进行重新检验,在安全状况不明的情况下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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